土地法第四十六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內(nèi)容包括:一、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和
批準用途;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三、征地補償標準和農(nóng)業(yè)人員安置途徑;四、辦理征地補償?shù)怯浀钠谙?、地點。)為什么村民沒看到公
告?公告批準文號又是什么?
2014年6月19日由鎮(zhèn)、村兩級干部主持召開塘梅村民小組戶代表會義。開會時大家都對補償方案有很大的爭議。會議不歡而散。
2015年6月10日張貼一份內(nèi)容有:葵下村塘梅村民小組家庭戶籍人口數(shù)并附上各家所分到的征地補償款金額的公告(這份又是屬于什么公告?)沒貼征地公告,只開了次不歡而散的會議就把補償金額定下來了。這是合法的征地程序么?
出告示后村民對補償方案意見很大。于2015年6月15日進行信訪。
2015年8月16日鎮(zhèn)政府回復。我們的地方是在白渡工業(yè)園經(jīng)線范圍(如果在紅線區(qū)為什么不張貼公告呢?就算在紅線區(qū),那么沒張貼公告、沒發(fā)放補償款就強
行動工是否合法呢?全體村民對這答復覺得很無力,村民要有知情權。憑什么政府說什么就什么?要求政府出示合法文件并面對村民說清楚。讓大家用心服口服。
村民不服再信訪,得出的答復更是村民欲哭無淚??!鎮(zhèn)政府回復說:
1.村委主任吳國賢在2015年6月12日就已經(jīng)拿了補償款。(6月23日在被征土地現(xiàn)場,當著全體村民的面,村委主任兼隊長吳國賢和楊所長等政府工作人
員當場對質否認已領補償款。并說不同意征地。現(xiàn)竟然回復說已拿了!這又有什么玄機?)請問補償款合法的發(fā)放程序是怎樣請回答?補償款現(xiàn)在為止又在哪呢?由
村委書記個人領走又是否合法?(拿去生利息還是生利潤?村民都不知道補償款的事)
2.鎮(zhèn)府還回復說通過召開三分之二以上農(nóng)戶參加戶代表會說明征地目的要求,宣傳政策規(guī)定等,得到絕大多數(shù)農(nóng)戶簽名同意后才開展集體山地電腦勾圖。如果同意大家還會連名信訪嗎?不會某些官員說大家同意就是真的同意了吧?可以叫有關部門下來調查民意的。
難道就憑那份《城東鎮(zhèn)葵下村塘梅村民小組會議紀要》有3分2的村民簽名的材料嗎?對于那份材料是怎么來的有關人員心知肚明吧(是2014年6月19號開會時簽的嗎?)
這份材料是這么產(chǎn)生的:是通過補償個人自留地的方法叫村民上鎮(zhèn)有關部門簽字確認。指劃著叫村民簽了好幾個名后一分叫做《城東鎮(zhèn)葵下村塘梅村民小組會議紀
要》的村民簽字文件就出來了。簽這份材料的人其中有一個是沒本村戶口的,有兩個在東莞,這三人根本沒回來參加會議。為何卻有他們簽名?這份誤導下簽出來的
文件合法嗎?村民簽的時候也只認為是拿各自自留地的簽名而已。
3. 齋庵里的林地竟然說在1998.12.26 讓國土部門征走了106.92 畝。(好像是說國土部門征走的。因信訪部門說拍照當領取,就不肯讓信訪
人溫美園取回復文件了.這又是信訪條例的第幾條?)1998.12.26國土征去做什么用?合法征得嗎?任何私人及單位無權征地,包括國地部門嗎?就算征
去了2年不用也要還給村民的,不是嗎?何況大家根本不清楚有這么回事。我們的林地一直都有生態(tài)林補償?shù)?。一直也沒少過,不知為何今年會無然無故的少了那么
多?。《疫€是1998.12.26就已經(jīng)征了。村民怎么蒙在鼓里。無奈!求解!
2015年9月6日村委主任兼隊長吳國賢親自帶村民實地丈量,登記了土地面積明細并附上吳國賢和各村民代表的簽名。
2015年9月8日鎮(zhèn)政府的黎書記到村委會開會,財務溫美園問吳國賢主任兼隊長和黎主任補償款哪去了?黎主任竟說不關她的事?并有錄音作證。(我們的父母官我們能得到你們溫和的接待嗎?)
我們的訴求:1.此次征地作廢,因為沒按合法的征地程序執(zhí)行的。
2. 如果是國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征用農(nóng)民集體所有土地。我們也配合,前提是合法。政務公開,我們有知情權,從新張貼合法的征地公告。和補償方案。再開聽證會議填寫《征地調查結果確認表》。對我們的土地面積重新確認 3. 還我們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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