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顧
2023年11月12日3時許,廖某某飲酒后駕駛套牌二輪摩托車行至梅州市梅江區(qū)某路段時摔倒被群眾發(fā)現(xiàn)后報警。經(jīng)查,廖某某和朋友一起喝了3、4罐啤酒后駕駛二輪摩托車途徑梅江區(qū)某路段時突感身體不適,駕車摔倒在路邊,造成廖某某受傷及車輛損壞的單方交通事故。
經(jīng)檢驗鑒定,廖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55.5mg/100ml。經(jīng)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廖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處理結果
廖某某無視國家法律,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梅州市梅江區(qū)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廖某某提起公訴,法院經(jīng)審理采納了檢察機關的指控和量刑建議,廖某某被依法判處拘役二個月又二日,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危險駕駛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對公共安全帶來了潛在的危險,給不特定的駕駛員或行人的生命、身體和公私財產(chǎn)安全造成威脅。故盡管廖某某尚未造成公共財產(chǎn)損失或第三人受傷,并不影響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且依法具有從重處罰的情節(jié)。
“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應深深植根于每一位公民的腦海中,醉酒駕駛不僅是對自己生命健康的不負責任,更是對家人、對社會的不負責任。醉酒駕駛者不僅可能付出身體健康的代價,也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和經(jīng)濟代價。請廣大駕駛員切勿抱持僥幸心理酒后駕駛,更要勸阻他人醉酒駕駛,在生活中文明駕駛、安全出行。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yè)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guī)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梅江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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