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厲打擊“以商養(yǎng)黑、以黑護商”行為
——吳某焱等20人涉黑案
基本案情
1996年以來,以吳某焱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為牟取非法利益、擴張勢力范圍、樹立非法權威、確立強勢地位,采用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實施開設賭場、非法采礦、尋釁滋事、聚眾斗毆、詐騙、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強迫交易、非法控制國有資產(chǎn)拍賣、擾亂石場生產(chǎn)經(jīng)營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長期在豐順某鎮(zhèn)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嚴重破壞當?shù)氐慕?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
裁判結果
興寧市人民法院一審依法判決吳某焱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非法使用武裝部隊專用標志罪、偽造武裝部隊證件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聚眾斗毆罪、非法拘禁罪、詐騙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判決其他19名被告人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等,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并處剝奪政治權利、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或罰金的附加刑;依法追繳違法犯罪所得。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黑惡犯罪中“以商養(yǎng)黑、以黑護商”的循環(huán)鏈條嚴重破壞市場經(jīng)濟,擾亂正常的營商環(huán)境。人民法院推進掃黑除惡常態(tài)化,依法嚴懲黑惡勢力強迫交易、欺行霸市、壟斷市場等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為民營企業(yè)安心發(fā)展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梅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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