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ST廣珠獲悉,子公司廣州閥門與肇慶星越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共同合作投資房地產“泰寧華府開發(fā)項目”合同糾紛一案將于8月31日開庭,涉案金額約2.27億元。據(jù)知情人士表示,雙方的行為屬于民間借貸,并非被告方指控的“職業(yè)放貸”,公司僅是作為合同方正常追繳,且在訴訟之前,對方對借款的本息都是認可的。
值得一提的是,ST廣珠在今年4月一起類似的民間借貸糾紛訴訟案中獲得了法院支持。根據(jù)公司彼時披露,廣東省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勝訴判決,要求被告廣東富興貿易有限公司在判決生效后支付借款本金約5.55億元及截至2021年3月22日的利息約3612萬元 ,并支付以實欠本金為基數(shù),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標準計算自2021年3月23日至款項還清之日止的利息。
廣州閥門和富興貿易合同糾紛的一審判決書顯示,法院認為,廣珠子公司的案件涉及到的《共同合作投資合同》是經過雙方確認并簽字蓋章確認的,同時已經實際履行,是各方意思的真實表示,廣珠子公司廣州閥門向被告富興商貿出具的借款用于被告富興商貿的房地產項目開發(f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條規(guī)定的民間借貸合同,認定有效。
其次,法院也認可了廣珠子公司的資金出借能力,不屬于金融機構的貸款轉貸、或者其他資金轉貸形式;第三,法院認為沒有證據(jù)證明廣珠子公司的借貸行為具有對象不特定性,而是借給被告用于解決開發(fā)項目的資金問題,不違反國家金融管制強制性規(guī)定。一審判決的法院并不認為廣珠子公司屬于職業(yè)放貸人,案件只是民間借貸的糾紛問題。
中小投資者對ST廣珠相關訴訟案件非常關注,訴訟案件的判決結果對上市公司的可持續(xù)發(fā)展和中小投資者利益保護密切相關。
(上證報中國證券網(wǎng) 記者:王子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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