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駕駛?cè)硕?,醉酒駕車一旦被查獲,無論發(fā)生危害后果與否,都將面臨1至6個月的拘役。酒后駕駛行為,尤其醉酒駕駛行為,如果發(fā)生了交通事故,受到傷害的不僅僅是自己,同時也會侵害到他人的生命財產(chǎn)安全,在這起醉駕交通事故中,就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傷。
簡要案情
2020年3月1日2時25分許,余某(男,23歲)駕駛粵M****1號牌轎車,從興寧火車站方向沿興南大道往興寧市城區(qū)方向行駛,行至興寧市興南大道南濟橋路段時,追尾碰撞同方向行駛由盧某(男,24歲)駕駛的無號牌二輪摩托車(后座乘載張某),致使摩托車及人倒地,造成乘摩托車人張某當場死亡、駕摩托車人盧某受傷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相關規(guī)定,確定如下當事人的責任:當事人余某醉酒后(血液乙醇成分含量151.1mg/ 100ml)駕駛轎車上道路行駛,未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當事人盧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飲酒后(血液乙醇成分含量40.6mg/ 100ml)駕駛未經(jīng)登記且無臨時通行牌證的二輪摩托車上道路行駛,未按規(guī)定戴安全頭盔,是造成事故的另一原因,應當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無證據(jù)證明當事人張某有導致此事故的過錯,不承擔此事故的責任。
交警在此提醒廣大交通參與者,要嚴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規(guī),摒棄交通陋習,為了確保你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請吸取教訓,時刻繃緊安全這根弦,遠離酒駕,珍惜生命,安全文明出行。(興寧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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