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彎讓直行”與“通過路口應減速”是路口通行的基本原則,當駕駛員都忽略時,則極易發(fā)生交通事故。
簡要案情
2020年01月22日19時30分左右,陳某(男, 35歲)駕駛粵AC***Y號小型普通客車,由興寧市石馬鎮(zhèn)圩鎮(zhèn)方向沿Y024線往石馬鎮(zhèn)刁田村方向行駛,行至Y024線OKM+800興寧市石馬鎮(zhèn)農(nóng)村信用社路口,左轉彎時駛入對向車道與相對方向陳某飛(男,24歲)駕駛的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致使摩托車及人倒地,造成陳某飛受傷及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相關規(guī)定,確定如下當事人的責任:當事人陳某駕駛小型普通客車上道路行駛時,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警指揮的交叉路口轉彎時,未讓直行的車輛先行,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當事人陳某飛未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未經(jīng)登記且無臨時通行牌證的普通二輪摩托車上道路行駛,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應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
如果這起事故在轉彎時多注意觀察,讓直行的車輛先行,那么事故也就可以避免了!
(興寧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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