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11月19日公布了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廣東省興寧市原副市長何劍清貪污、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一案的終審裁定書。法院認為,何劍清虛開發(fā)票273張?zhí)兹」?94萬余元,且有881萬余元的財產(chǎn)不能說明來源,決定對其執(zhí)行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50萬元。
何劍清,男,1964年10月出生于廣東省興寧市,漢族,研究生學歷,原任廣東省興寧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
被告人何劍清在擔任興寧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政府黨組副書記期間,于2013年1月至2015年10月間,利用審批、管理興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和興寧市濟廣高速公路征地拆遷工作辦公室經(jīng)費的職務便利,以虛開發(fā)票或虛構項目開具發(fā)票的手段,累計開具發(fā)票273張進行報銷,套取公款合計194.13875萬元并將其中137.73875萬元非法占為己有。被告人何劍清還對其家庭財產(chǎn)有881.246792萬元不能說明來源。
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被告人何劍清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擔任興寧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的職務之便,通過虛構項目開具發(fā)票或虛開發(fā)票的方式非法將公共財物占為己有,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
被告人何劍清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其財產(chǎn)、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特別巨大,且不能說明或證明來源,其行為又構成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被告人何劍清犯數(shù)罪,應依法實行數(shù)罪并罰。
一審法院判決:
被告人何劍清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50萬元;被告人何劍清犯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數(shù)罪并罰,總和刑期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50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50萬元。
被告人何劍清通過興寧市府辦賬戶、濟廣高速辦賬戶報銷所得的贓款137.73875萬元退賠給興寧市府辦和濟廣高速辦。被告人何劍清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的差額部分881.246792萬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何劍清上訴后,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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