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1日中午,劉某某駕駛裝載木材的贛G2XXXX自卸低速貨車,沿X036線從東石鎮(zhèn)往仁居鎮(zhèn)行駛。12時20分許,途經事故地點連續(xù)彎道下陡坡處,碰撞道路左邊的水泥防撞欄,致使車輛側翻于道路上,造成駕駛員劉某某及乘客林某某、朱某某、林某某、謝某某受傷及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林某某經醫(yī)院搶救無效于當天死。
根據現場勘查及調查材料,綜合分析認定:
1、劉某某駕駛未經檢驗,具有安全隱患的報廢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且超載貨物及乘客人員,通過連續(xù)轉彎下坡路段未能按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條第三款“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報廢的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jiān)督下解體?!钡诙粭l“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第四十九條“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客運機動車不得違反規(guī)定載貨。”第四十八條第一款:機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不得遺灑、飄散載運物?!焙偷诙l第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钡囊?guī)定,是導致該事故的全部過錯;
2、乘坐人林某某、朱某某、林某某和謝某某均無導致該事故的過錯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六十條的有關規(guī)定,確定當事人責任如下:
1、劉某某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
2、林某某無責任;
3、朱某某無責任;
4、林某某無責任;
5、謝某某無責任。
(平遠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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