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梅州興寧市永和鎮(zhèn)“毒牛”冤案 2017年12月作出(2017)粵1481刑初334號,羅南珍(70歲,農(nóng)民種菜賣菜為生)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而被強判有罪14個月。2018年3月14日,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粵14刑終31號以部份事實不清,程序有誤發(fā)回重審。2018年7月6日,梅州市興寧人民法院重審判決(2018)粵1481刑初71號維持原判 所謂的毀壞財物即是羅南珍“毒”死了一頭黃牛(肚里還有一條小牛)。 事情回到2017年1月2月,地點是廣東省興寧市永和鎮(zhèn)藍排村。事件起源于一頭牛。牛的主人叫李晉茂,今年60多歲,和羅南珍同村。2017年1月2日,李晉茂在村中放牧牛時,牛在外農(nóng)田里吃了草菜葉后突然死亡。而后,李晉茂報警,派出所將羅南珍帶走調(diào)查。民警之所以帶走羅南珍,是因為李晉茂認為,他的牛死亡是羅南珍故意為之。李晉茂認為,他的牛踩踏了羅南珍的田地并吃了田地的番薯葉,羅南珍借機報復(fù)。 羅南珍對于李晉茂的懷疑,予以否認。 在法律面前,一切都要講證據(jù),所有的猜測都不能作為衡量罪行的依據(jù)。 根據(jù)警方的調(diào)查化驗,在死亡的牛身體內(nèi)檢測出氯乙酰胺成分,但是羅南珍的手指甲中檢測的卻是氟乙酰胺鼠藥類成分,兩者并不一致(屬同類藥但成份完全不同,羅南珍的手指甲里的鼠藥成分來源其伴了鼠藥毒鼠所到致)。其次,牛的死因沒有鑒定報告,現(xiàn)場的番薯葉鑒定無毒藥無任何氟乙酰胺成分。再之,李晉茂的證人證據(jù)全是傳來證據(jù),無真人真實到場公證,而且傳來證據(jù)只是李某某一人認為,農(nóng)田里非常空曠,居住務(wù)農(nóng)人員多。 還有一點需要關(guān)注的是,在2017年5月22日的訊問筆錄上,羅南珍與前幾次的否認罪狀不同,而是在毒牛事件上予以“承認”,那羅南珍為何在5月份一反常態(tài)“承認”毒牛呢。根據(jù)羅南珍的表述,如果她不在訊問記錄上簽字同意,就不給飯吃,而是被逼吃黃豆,不得已才被迫承認。其次,在羅南珍“毒牛”事件的起訴書上,時間順序存在邏輯混亂,起訴書記錄,羅南珍在春節(jié)前買藥,在元旦毒牛。很明顯,春節(jié)于元旦之后,且時間跨度大,不可能先毒牛再買藥的情況。 法律真的沒有公道嗎?什么原因當(dāng)?shù)胤ü俑覐娕辛_南珍有罪呢?原因是腐敗。是這塊耕地田,被某旅游項目強行收購,部份村民不愿賣田的,當(dāng)?shù)卣褂酶鞣N辦法逼從。 正義可能會遲到,但絕不會缺席,讓法律得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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