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7年9月30日21點50分左右在興華高速梅林往五華方向行駛,當行駛至1717段離安流出口50米處發(fā)生追尾事故,此為6車連反相撞事故,我是在前面發(fā)生追尾事故后,剎車不住追尾到第五部車,所以我在最后一輛車,只跟前車之間造成輕微的損傷,在事故發(fā)發(fā)生后,我放置好三角架警示牌后,向前面查看了情況是這樣的,第一部車的后保險杠左邊與第二部車的前保險杠右邊磨蹭在一起,第二部車的后保險杠右邊與第三部車的前保險杠左邊也是磨蹭在一起的,第一部車的后保險杠正后方右邊有第三部車撞擊后留下的車牌印印記,緊接著第四部車撞到了第三部車,最為嚴重,第五部車撞到了第四部車后邊,也是比較嚴重的,然后是我的車撞到了第五部的后杠,撞擊損傷明顯遠遠低于第五部車和第四部車的撞擊,大家的位置都在超車道上,了解情況后,我打電話報了交通事故和保險后,為避免發(fā)生二次事故,我在后方50米處,盡力引導交通1個多小時,直至交警到達,在此期間,第一,二,三,五部車的司機正在互加微信,統(tǒng)一口徑,將責任推到第四部和我第六部車主身上,防礙司法公正。我一直相信交警會跟根據(jù)事故現(xiàn)場進行勘測,拍照,跟司機調(diào)查取證,然后做出責任劃分,向我提供一份類似處理意見的書面文件,但現(xiàn)實處理方法卻是交警到達現(xiàn)場后收取駕駛證和行駛證并拍照,然后要求我們到達前面橫陂服務區(qū)在進行處理,到達服務區(qū)后,并未對車輛損傷情況進行拍照留證,卻按第1,2,3,5部車司機的言論,將第1,3,4部車作為第一次事故,將第二,第五和第六輛做為二次事故,理由是前面三部車先撞在了一起,再由我第六輛車追尾第五輛車后造成第五車碰撞第二輛車然后再撞到了第四部車,所以第二部車才會從原來倒數(shù)第三部車的位置變到了第二部的位置,從一開始我就對此提出異議,因為第二部左邊沒有任何刮蹭,右則邊中間沒有刮蹭,且第三部和第四部車與中間隔離帶的距離不足于讓它的車跑到前面而沒有任何磨損,交警人員并沒有聽取這一意見,在知道我有購買車險,同時在我多次提出異議時,它這樣描述的事故現(xiàn)場有違常識時,交警工作人員卻多次向我描述可能產(chǎn)生這種不合常理的事故情況,例如發(fā)生事故后,車輛拋錨,什么都可能發(fā)生等,不斷的在說服我可能可能造成的情況,但都是徦設(shè)性的內(nèi)容,我說我有行車記錄儀的時候,交警卻說屏幕那么小怎么看,需要電腦觀看,沒有電腦,等等,第五車司機和乘客,交警人員輪番向我言語攻勢,讓我承認這不符合常識,基礎(chǔ)力學的事故理由,同時以我無法勾通等進行道德綁架。在此期間我一直未見第四部車主,處理途中第二部車主,卻是以第四部車主的身份在確認事故,當在言論攻勢下,我簽了一會文件后對方卻變成了第二輛車主,我反復反對這一處理意見時,但交警給的言論卻是讓我承擔這一不符合常識的結(jié)果,并多次建議我順便把第四部車的尾部損傷也承擔了,得到了我強烈的反對,在此之間我一直強調(diào)要公平公正,人在做天在看,卻一直沒有得到正義和法律的支持,最終結(jié)果卻是由我承擔第五車輛的前后部分和第二車輛的后面部份,由第五車主承擔第四輛車后面損失的奇葩給果。最后我才見到了第四輛車車主,因?qū)Ψ竭€要處理拖車事宜,所以留了聯(lián)系電話,帶著很多疑問一直想不明白為什么是這樣的結(jié)果,第二天也就是一號早上我聯(lián)系了第四輛車車主了解了情況是這樣的,當時在前面的三輛車碰撞在一起,然后他殺車不急撞到了第三輛車,接著后面也被人家撞上了,沒多久又聽到了撞擊的響聲,所以讓我承擔第二車輛車的責任和第五輛車的前面是多么的荒唐的事情,同時第四輛車車主提出應由誰來承擔后面追尾的事故時,交警處理人員反復建議我一并處理,交由保險解決,得到我的堅決反對,最后由第五輛車車主承擔第四輛車的后面部分。 第四輛車車主秦先生描述,當時在和第三輛車主協(xié)商時,第三輛車車主要求賠償1.5萬元是,交警處理人員卻跟秦先生說,1.5萬也不多,就是人家要你買新車你也得買。作為執(zhí)法人員在這樣的場合發(fā)表這樣的言論有違執(zhí)法者公平公正的服務精神。 第二部車主電話:張沿光13928378888 第四部車主電話:秦先生15949511234 第五部車主電話:何小軍13184568228 對此我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以下問題: 一,交警人員未對事故現(xiàn)場進行勘測,未一一單獨向司機了解情況和聽取事情經(jīng)過,是否符合規(guī)定。 二,對車輛事故損毀情況是否拍照留證。 三,交警人員隨便劃分責任是否有法可依。 四,確認責任時未向當事宣讀符合責任劃分的法律法規(guī),讓我們有法可依,是否符合規(guī)定。 五,根據(jù)力學,在對方剎車時,在短距離和車輛緩沖下,正常第一次撞擊損傷成度要遠遠大于第二次撞擊,在提出這種問題,交警人員沒有聽取和考慮意見,卻仍是以隨意劃分責任為目的,讓我們懷疑,工作人員是否經(jīng)過正式考核培訓后進行上崗。 六,在我提出他們互加微信以妨礙司法公正時,再結(jié)合實際撞擊后的現(xiàn)場情況,同時作為執(zhí)法人員在沒有向所有司機調(diào)查事發(fā)經(jīng)過,即對此制定責任,且仍然以隨便分擔責任的方式,未以公平公正的方式進行處理,且助長了那幾位司機的歪風邪氣,損害國家形象,踐踏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法,不做為亂做為,你們怎么看待這一問題? 七,事故處理后未對我們提供任何書面紙質(zhì)文件是否符合規(guī)定。 八,在我提出不符合常識意見時,為什么工作人員不采納意見,仍然向我身上施加不當責任,他們這種不作為亂做為的處理方式,你們?nèi)绾畏乐诡愃剖虑榘l(fā)生,讓更多的車主在法律面前得到公平公正。 九,做為執(zhí)法者未普法卻發(fā)表不當言論,你們怎么看待這種行為? 本人承諾,以上描述經(jīng)屬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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